公司统一为无房职工租赁的宿舍,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19-01-24 10:51:59

公司统一为无房职工租赁的宿舍,职工能否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用公司名义跟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也就是承租人是公司的,职工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没法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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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既然公司已经统一为员工签订了房租合同,建议你公司应该再与员工签订一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可以让员工自负一定的房租,作为员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


参  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元。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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