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时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咋办?

2018-12-09 16:14:35

业务案例

代理记账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建设投入金额18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关联企业星鑫公司借款(未超过债资比),共产生建设期间的利息费用130万元,嘉兴公司按年息12%支付给星鑫公司利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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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嘉兴公司在利息资本化上,有何纳税风险?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正确的税务处理

嘉兴公司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虽然按会计处理原则可以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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